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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3岁少女交往并多次发生关系 构成强奸罪获刑4年2个月

转载 2019/12/07 09:58: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北青Qnewa 作者:孔令晗 4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朱某父亲在宣军家中找到留宿的朱某,并明确告知宣军其女儿朱某只有十二、三岁,让其不要与朱某交往。宣军口头答应不再与朱某交往,但在明知朱某系初一学生、且公安民警已经警告不要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后,仍继续与朱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与时年13岁少女交往并多次发生关系,后在殴打女友时致本案案发。日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21岁男子宣军(化名)犯强奸罪,获刑4年2个月。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宣军,男,1998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宣军与被害人朱某(2005年8月16日出生)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一个星期后在被告人宣军家中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两个星期后的一天凌晨,朱某父亲在宣军家中找到留宿的朱某,并明确告知宣军其女儿朱某只有十二、三岁,让其不要与朱某交往。宣军口头答应不再与朱某交往,但在明知朱某系初一学生、且公安民警已经警告不要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后,仍继续与朱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宣军因殴打被害人朱某被仙居县公安局传唤讯问,致本案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宣军明知朱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11月29日,仙居法院判决被告人宣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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