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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主任吴丹红:法治应如何保护民营企业

转载 2018/12/20 10:34: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环球网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101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改革开放40年,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民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法治要起到保障、撑腰的作用。

这一年我跑遍了全国几十个城市,注意到基层法治建设就民企而言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有的地方没有平等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私有产权。出现了在主体身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把民营企业财产当作国有企业财产,给民营企业家定贪污罪的案例;二是在执法领域,虽然公安部曾多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但这两年在某些地方上纲上线,以刑代民的现象有所抬头,比如将正常的金融借款纠纷定为“骗取贷款罪”,把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定性为金融行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在司法领域,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长时间未决羁押人身,以扫黑除恶的名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乃至家庭财产的现象出现。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段时间以来,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增加,民刑交叉案件增多,本身具有复杂性。比如经济增速快的时候,银行为完成业绩,“口子”开得比较大,甚至帮民营企业做申请资料。当前民企遇到困难,有些贷款一时收不回来,银行信贷部门担心承担责任,将问题推给民营企业家;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民企本不以骗税为目的,只是因为财务或者税务制度不完善,用代开的方式完成实际交易的最后环节,触碰经济犯罪方面的雷区。这就有企业经营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客观原因。个别地方政府搞“运动式治理”,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存在执行过度、政绩攀比、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一些地方国税地税改变过去的定额征收方式,用查账征收,让中小企业补缴税款。这都给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增加了困难。

最近中央三令五申出台保护民营企业的宏观性政策,司法部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未来的一年各项支持民营企业的措施必将细化、落地,在各个地方变成可操作性的规则。具体到刑事诉讼中,首先应确立一些制度性措施,比如对于基本上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不宜进行长时间的未决羁押。定罪之前,也不宜一刀切地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次,应进一步强调程序公正,强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把发生在民营企业家身上的一些涉法涉案问题,进一步公开透明化,加强舆论监督。(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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