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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发布多措施规范服务

转载 2018/09/26 10:12: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华龙网 作者:阙影 1619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户口注销、亲属关系、临时身份…今后,去派出所开这些证明将更加规范、便捷。25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悉,公安部发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重庆警方结合实际细化推出多项具体措施,确保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近日,公安部下发《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要求各地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为将首接负责制落到实处,重庆警方明确落实值班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要求建立《出具证明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不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责任,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或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理;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为提高出具证明实效,重庆警方要求派出所要严格出具证明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应出具证明的时限,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注销、亲属关系、临时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等5类证明原则上应当场出具;被拐卖儿童身份、非正常死亡、无犯罪记录等3类证明及其他确实无法当场出具的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对特殊需要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申请出具证明手续、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出具《受理(补充)申请办理证明回执单》,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或时限承诺。

另外,重庆警方将内部核查要求细化为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和网络核验3条具体内容。一是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间已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和业务协同的,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申报事项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重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每年至少修改一次各类业务事项提供材料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能够通过公安内部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户籍、注销户口、父母与子女关系、实际居住等证明,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三是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过期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通过网络核验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予以办理,不得要求群众到发证机关换领过期户口迁移证件。

对有关单位要求派出所出具超出职责的证明,重庆警方要求接待民警应当场做好解释,并出具统一式样的《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另据了解,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务必建立健全窗口岗位责任、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城区派出所节假日受理户口服务制度,尤其就户口证明方面推出了落实简“证”便民服务制度:对群众申办户政事项,已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复印件;对居民户口簿已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得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对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不得要求其单位或学校、社区(村)出具意见证明;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落户的,不得要求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对在家中正常死亡未经救治且无死亡证明申办注销户口的,用申办人“告知+书面承诺”等方式替代,不再要求提供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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