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摘要:近日,九龙山镇四合村村民熊某在九龙山镇四合场一摩托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没想到骑行途中突然发生自燃
(记者 向萍 通讯员 张平)近日,九龙山镇四合村村民熊某在九龙山镇四合场一摩托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没想到骑行途中突然发生自燃。
熊某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都不予理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熊某到九龙山工商所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因该车辆烧毁严重,已无法进行质量鉴定,消费者熊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而经销商马某在销售时并未告知熊某正确操作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工作人员在充分衡量经销商与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耐心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马某收回该农用三轮摩托车并退还熊某11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