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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公安收保护费10多万放任团伙盗窃 获刑2年半

转载 2017/02/13 05:19: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本站 75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身为派出所的反扒组副组长,竟然收受盗窃团伙的保护费10多万元,还放任盗窃团伙在辖区内作案。当该盗贼被受害人抓现行时,反扒组副组长还出面私自将其放走……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原反扒组副组长姚某某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近日被广州中院判刑2年6个月。该案中,另有两名公职人员被判刑。

把小偷发展为“特情人员”

广州中院查明:姚某某于1995年进入广州市公安局工作,2010年9月调入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担任执勤一组组长及便衣反扒组副组长。

杨某某于2009年1月入职广州市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成为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便衣保安员。王某某于2010年3月进入广州市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年成为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便衣保安员。

法院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间,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在广州市地铁实施盗窃行为的韦某朗(另案起诉)给予的“保护费”,放任韦某朗在其辖区的地铁盗窃。

为了方便给付,韦某朗授意其妻子韦某乙(另案起诉)于2013年8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绑定了杨某某的手机号码并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后交给杨某某。

2013年4月至5月间,姚某某利用其发展特情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的倪某(另案处理)发展为特情人员,放任倪某在其辖区内实施盗窃行为,并先后两次收受倪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000元。

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韦某朗、韦某乙在自动柜员机通过无卡转账的方式共存入该账户“保护费”人民币498600元,供姚某某、杨某某等人分用。

据姚某某自述,除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33000元转送给同事杜某(已判决)外,其个人分得人民币约16万元,杨某某自述分得人民币13万余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3000元。

小偷被抓现行 警察庇护

2014年5月17日13时许,美国人Smith Seann william在广州市地铁体育西路站现行抓获盗窃其手机的韦某朗,并将其扭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体育西站警务室。姚某某得知后,谎称韦某朗是其线人,并接手经办该案。


姚某某单独为韦某朗制作了一份韦某朗否认盗窃手机的笔录,并在未按程序报请相关主管人员审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放走了韦某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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