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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租房租到“凶宅” 退租遭拒绝

转载 2016/10/12 06:11: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视界网 作者:本站 118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主持人:蒋先生近段时间想在单位附近租套房屋好好地住上一段时间,谁知这房子他刚租了一天,就不敢再进去住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据说他租房遇上了凶宅,退租遭拒绝。

主持人:9月底,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在渝北区的一个小区看中了一套顶楼的房屋,然后以每月2300元的价格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第一次就支付了房租、押金和中介费共计一万多。

蒋先生:三个月的租金,加一个月的押金,我在9月27号的当天早上通过转账的形式把钱给了房东,一共是9200元,另外还给了中介费1150元。

主持人:签约后,蒋先生就找人做清洁,并在10月7号正式搬进去住,可刚住一晚就听到了一个令他非常不安的消息。

蒋先生:8号的时候,我就听到邻居说,这个房子有些问题,经过跟物业物管这些确认,这房子在去年五月份的样子,发生了一起命案。小区的保安也证实了蒋先生的说法,当时确实有租客在这套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

主持人:听到这么惊悚的消息,蒋先生再也无法在出租房里住下去了,当天就仓促地搬到了酒店里。

蒋先生:租房子的话,自己要长期居住,如果说有这种事情发生,自己还是接受不了的。

蒋先生认为是否发生凶杀案是决定自己租房的一个重大因素,但房东和中介在此之前都没有如实告知,所以蒋先生以对方没尽到告知义务要求立即终止合同,但房东却不愿意退还蒋先生的费用。

主持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蒋先生当着记者的面给房东刘女士拨通了电话。

(蒋先生与房东刘女士通话)

蒋先生:你这房子去年五月份是不是发生了凶案的嘛?

刘女士:我可以说没得这个事,也可以给你承认有这个事。

蒋先生:你之前租的时候也没有跟我说这个事情啊。

刘女士:这是我的权利,我可说可不说。

蒋先生:我也有知情权啊,对不对,刘老师。

刘女士:你有啥子知情权呢?

主持人:眼看沟通无法进行下去,蒋先生只好主动提出了折中方案,希望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蒋先生:我想退租,因为确实也耽误了你租房子的事,我愿意拿出一个月的房租,来支付你这段时间的房租损失,你看行不行?

刘女士:不得行,你可以不住,但我们只按程序走。

主持人:无奈之下,蒋先生只好找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说,他们之前并不知情。

房屋中介门店经理 王先生:我们只要是发现有这种凶案的情况出现,绝对不会进行(买卖)交易,或者是介绍承租方来租这个房子。像这种情况出现,第一个就是退还佣金,我们收了好多佣金就必须退给他,因为这事情毕竟我们也有一定的责任在里面。房东那边(退租金的事)我们要去协调。

主持人:由于房东那边一直不愿意协调处理,王先生建议蒋先生走司法程序。对此,律师又是怎么看的呢?

律师谭清明: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的时候,他就应该告知他所出租房屋的相关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叫附属义务。业主的房屋以前如果有凶杀案,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出租的因素,他应该履行这个告知义务。他没履行的话,在法律上讲就叫欺诈,承租方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主持人:对于这点,我们要提醒广大出租方,切记一点,承租人有知情权,你有义务告诉人家这个房子发生过什么事情,而对于承租人来说,多问一句,也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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