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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摔进坑中 公交市政被判次责

转载 2016/09/28 06:45: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都市热报 作者:本站 37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公交车开门下客,乘客陈小姐径直踩进路边坑中住进医院,谁该为此负责?近日,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对陈小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各担责10%,判决两家单位分别赔偿3000余元。

2015年7月9日,陈小姐乘坐公交车,前往綦江二级车站。当车辆行驶至二级车站公交车站附近时,由于站内已经停满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便跟在前车后面,距离站台8米处将车停了下来,随即,打开车门上下乘客。因车辆并未紧靠公路边缘,相隔一段距离,而车辆后门正好又对着公路上的一个小坑。此时,陈小姐下车,正好踩在此坑中,摔倒受伤。张师傅随后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

陈小姐垫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出院后,由于和公交公司、市政部门谈不拢,遂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陈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踩到道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原告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亦有一定过错。遂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自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陈小姐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下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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