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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超龄退役军人参保工作全面启动

转载 2016/09/04 07:00: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开州日报 作者:周术润 75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8月29日,我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召开,对我区超龄退役军人参保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保是落实《军人保险法》的迫切需要,是缩小城乡待遇差距的制度性改革,是回应特殊群体期盼的有力举措,要把握好政策,做实做细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保的参保缴费。

会议指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保。一是户籍情况,即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具有本市户口。对2015年12月31日前曾经具有我市户口,但户籍已迁出我市或2016年及其以后户口又迁回我市的超龄退役军人,可参照执行。二是参保状态,即未按月领取城保待遇。对已随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参加征地农转非及超龄养老保险的领保人员,都不能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规定重复参保缴费;对已参加我市居保的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参保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对曾经参加过城保,达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已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参保。三是达龄时间,即2012年6月30日(含)前已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2年6月30日及以前退出现役,在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含)期间已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可参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四是除外限制,未按月领取其它养老待遇,即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已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退养民师”等按事业单位办法领取养老待遇或退休补贴的人员)有相应的待遇政策,不属于《通知》的适用范围,也不能参照《通知》办理参保缴费。

会议指出,超龄退役军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清缴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开始参加养老金调整;201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参保以后年度调整政策。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乡镇街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办理,严格政策口径,确保超龄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要严明工作纪律、明确审查重点、明确办理程序,加强沟通衔接。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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