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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买商品房自住可申请常住户口

转载 2016/07/28 06:38: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本站 29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6日,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办法对在五大功能区域,务工经商人员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

办法规定,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于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法还规定,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大功能区务工经商人员差异化落户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2年以上;(二)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三)投资创业的。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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