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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社会抚养征收有效衔接,开县按照“三个统筹两个同一”原则,修订下发了《开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开县府办发〔2016〕65号),并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实施。
一是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取消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实行按各乡镇(街道)实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种方式分别核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二是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取消了地区类别划分,实行全县统一征收倍数,统一核定社会抚养费标准;三是按照收入统筹原则,取消了居民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或城镇可支配收入,实行实际收入计算。全县违法生育一孩统一按照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核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般标准。
通过修订,实现了“同一违法生育情形,按同一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不断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缩小,执法公正公平得到保证,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调控人口总量、遏制违法生育多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