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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工作的启事

转载 2016/07/06 11:30: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本站 309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开展2016年度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工作的启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开县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开委宣〔2016〕15号)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度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文艺创作项目。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和范围。凡具有开县籍户口或在开县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在开县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开县创作的县外公民或文艺团体及其他组织策划创作的文学类图书、文艺理论专著、文艺评论集、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舞台艺术、歌曲、美术等文艺门类作品。

二、申报资助的文艺项目要求。作品内容健康向上,艺术的反应生活,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富有情趣和艺术感染力,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展示和提升开县文化形象,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体现文化传统和开县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文艺内涵;体现创新精神,有利于艺术观念和艺术流派创新发展,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良好社会效益。

三、申报资助文艺项目的条件。所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或已经正式公开出版、展出、播映、演出的作品项目。(正式出版、展出、播映和首次演出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已获得各级奖项的不再申报资助,获得资助的作品项目可以参与各级评奖。)申请资助者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申报资助的文学类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或已经正式公开出版(正式出版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作品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集子内近两年的新作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同一作者每一门类限报一部。申报广播影视拍摄制作和舞台艺术展演项目须提交剧本完成稿。申报资助的歌曲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未定稿、或已正式公开出版、播出(正式出版播出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作品项目。申报资助的美术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草图(小样)或已完成创作(完成创作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项目。

四、申报资助项目提交的材料。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2.《开县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叁份,可在开州之窗(http://www.kxzc.cn/)“公告”栏下载。3.已初步完成稿、部分完成稿或成品(已完成的剧本、歌词文本、曲谱稿,作品创作构思、草图、小样)等复印件一式叁份。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5.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

五、申报方式及起止日期。凡符合申报范围的作品,即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直接向资助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联)申报。经评审后,视作品质量等具体情况给予资助扶持。项目资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联 系 人:祁老师、张老师

联系电话:52218236

邮    箱:417546876 @qq.com

地    址:开县县级机关综合大楼A栋3楼303室

邮    编:405499


附件:

1.开县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2.开县文艺创作项目资助重点题材指要(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  

开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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