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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减负

转载 2016/01/30 07:12: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开州日报 作者:何仁勇 49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基本医疗权益,近日,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据了解,该《通知》扩大了救助范围,合理界定了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通知》提高了救助标准,规范实施了分类救助。一是调整了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二是调整了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三是调整了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0%,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比例调整为80%;对低收入救助对象中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60%。

该《通知》突出了救助重点,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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