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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股东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1%

转载 2016/01/08 05:47:4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本站 20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证监会“减持新规”:大股东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1%

1月7日A股市场再次熔断,提前收盘。盘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1月9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同时,证监会强调,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1月7日早盘,沪深300指数在开盘不足半小时内连续两次跌破5%和7%,两次触发熔断阈值,致使A股在9:58分提早收盘,暴跌7.32%收报3115.89点。分析认为,1月7日为大股东承诺不减持到期日,市场担心出现减持洪峰而出现恐慌性砸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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