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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不脱!恶犬被送走当天咬人 现主人、原主人、介绍人均赔钱

转载 李开波2023/11/30 11:24: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华龙网 作者: 12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恶犬咬人事件频发,如果狗被送人后,咬伤了人谁该负责呢?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陈家法庭调解了一起被赠予的比特犬伤人案件,按照双方诉前所签协议,狗的现主人、原主人和养狗介绍人均担责赔钱。

开州区某乡镇的小谭想找条狗看家护院,前不久,其经李某介绍,从杨某家中要了一只7个月大的杂交比特犬,并用绳子将其拴在自家门市门口。当天下午,李大姐路经此处时被该狗突然暴起咬伤。小谭、李某将李大姐送医治疗,狗被原主人杨某带回。

经医生检查,李大姐受伤严重,需住院治疗,住院第三天,李大姐与探望她的小谭、李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大姐因狗咬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小谭承担65%,李某和杨某共同承担35%。

李大姐住院28天方才出院,共产生医疗费和住院期间护理费1.54万元,当李大姐拿着协议找小谭等人索取赔偿时,却遭到小谭的百般推脱,李大姐一气之下将小谭、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官很快便主持调解该案,经释法明理,小谭等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李大姐的各项损失,并签订民事调解书。事后不久,三人按照约定如数支付给李大姐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赠与历来被视为无私美德的体现,但无私的赠与也可能带来法律上的风险。本案中,赠与人杨某在明知赠与标的物为烈性犬,且受赠人小谭将在禁养区域内饲养的情况下仍进行赠与,当出现所赠与的烈性犬伤人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赠与人亦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同理,介绍人李某明知上述情况仍进行养犬介绍,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各个省份对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都有明确规定,在饲养、买卖和赠与这类犬只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饲养普通犬类也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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